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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win必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bwin必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bwin必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经济困难资助的申请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bwin必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享受各项奖学金者和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自处分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及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在bwin必赢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主管。华侨城校区学生处分由华侨城校区主管,报学生处备案。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主管本学院学员处分。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单位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单位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学生违纪处分情况一览表,学生书写情况说明(检讨书)。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生处审定。对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需经教务处认定后,报学生处审定。由学校或非学生所在单位组织的考试的作弊行为,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查证,作弊学生所在单位根据查证的行为事实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

    负责查证学生违纪行为的单位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公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务会讨论决定。

    (四)处分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定,对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报。

    (五)跨单位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学生受处分之前和受处分之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本人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学生处与相应部门联合审核。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联合调查,经校保卫部门认定后,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违纪行为,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的,由教务处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学生违反国家、地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报送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校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联合调查,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学校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校保卫部门或学生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处理,该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该单位应在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单位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单位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求终止留校察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和违纪学生谈话、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单位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的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监察审计室、纪委办、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被拘役、刑事拘留、管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情形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校托管刀具、枪支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不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图书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证件、饭卡等进行上网、打电话、借用图书资料及餐厅消费等活动者,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协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后,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八)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九)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一)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三十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照《bwin必赢考场规则》、《bwin必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认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或扩散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之行为者(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作息规定,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回到宿舍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通报家长,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酗酒或酗酒后晚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擅自转让、租借宿舍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处分。留宿校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卫生规定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课堂规则,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经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禁止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记过处分,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者,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三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条例。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四)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