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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采购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2016-11-28

我院院〔2016〕65号

关于印发《bwin必赢采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bwin必赢采购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bwin必赢

                                                  2016年4月22日

 

bwin必赢采购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bwin必赢采购办法》(以下简称《采购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一节  公开招标程序

  第一条  申请部门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采购需求申报书后,依次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申报采购。重大或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由申请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采购需求应包括下列内容: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采购需求不得含有的内容: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第二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原则上应当分别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次对申请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方案、评标方式。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且归口后勤基建处管理的项目应依次报招标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且归口设备资产管理处管理的项目应当由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审批通过后,招标中心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申报采购。

  第五条 招标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反馈的招标文件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

  第六条  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的,由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书面予以答复。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可由学校委派评审代表的项目原则上由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派一名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第八条  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自项目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确认招标结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确认。

  第九条  招标结果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二节  非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条  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申请部门应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后,通过计财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去函中应体现预算金额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按要求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核前公示表》,详细列明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已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节  预选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由市财政部门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等规定实行预选采购的项目,申请部门应填写相应的采购需求申报书,依次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审核通过后,招标中心再申报采购。

  第十三条  预选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法从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直接选购法。申请部门在预选供应商库中按照确定的价格直接选购。

  (二)抽签法。申请部门从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

  (三)竞价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者报价,由申请部门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四条  按照竞价方式采购的通用类货物的采购结果,申请部门可采用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重大或特殊项目须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  适用资格招标方式的项目由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通过计财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资格招标项目获批且市财政部门下达资格招标项目采购计划后,申请部门再申报采购。

  第十六条  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要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不能按要求供货且需重新采购的,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请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重新采购,获批后再重新招标。

第二章    校内集中采购程序

  第一节  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部门根据经核准的校内集中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采购需求申报书后,依次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申报采购。采购需求的组成部分应与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相同,且不得含有相关禁止性条款。重大或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由申请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依次对申请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等资料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分别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或确认。

  对特殊或有争议的项目采购需求,招标中心可进行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论证时间不计入采购需求审核时间。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及专家意见,招标中心将视情况要求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申请部门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第二十条  招标中心根据采购需求等资料编制招标文件。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中心反馈的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中心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招标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解释。如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申诉,纪检监察(审计)室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需要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间,但调查取证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应当根据纪检监察(审计)室的处理意见修改并确认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心至少于投标截止前七日通过学校招投标网发布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三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中心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中心认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的,由申请部门书面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中心原则上应当在投标截止两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或者已响应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并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报名参加投标。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中心指定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数为三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行业或技能等特殊要求,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进行评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申请部门不参与评审,但可派一名代表列席评标会,接受专家询问。

  项目评审前, 评审小组自行推选小组组长,评审工作由组长组织。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及资格审查。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经评审小组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30%,工程项目不得低于4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20%。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招标中心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的批准。

  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评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招标中心对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电子监控(录像、录音、电子干扰)。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填写评标报告,按评审结果推荐二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审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评标过程进行非法干预。

  对于合理定价且进行公开招标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中心根据评审小组的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于招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招投标网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书面向招标中心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中心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审结果在公示期间受到有效质疑的,应当进行复议。复议成员原则上由原评审小组成员组成,如需调整,可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决定并抽取。

  第二十六条  监控视频及招投标文件等资料的保存期均为五年(合同期超过五年的除外),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因做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达到两家时可当场转为竞争性谈判,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均仅有同一家供应商报名投标,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两次招标期间未收到其他供应商有效质疑的,可于第二次开标时当场转为单一来源谈判采购。

  第二节  竞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校内集中采购货物类项目优先采用竞价方式采购,定制或需查看实地确定安装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申请部门根据经核准的校内集中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填写相应的采购需求申报书后,依次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申报采购。采购需求中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

  第三十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依次对申请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等资料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分别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或确认。

  第三十一条  招标中心至少于竞价截止前三日通过高校仪器竞价网发布竞价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部门在有效供应商中按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有效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价,且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第三节  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请部门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提交《招标采购审批表》、申请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谈判供应商及采购需求。

  第三十四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等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其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获批后,由招标中心报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通过后,在学校招投标网上对竞争性谈判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三十六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由招标中心编制采购文件,在谈判开始日三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时间内提交应答文件。

  第三十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抽取。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中心组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

  项目的资质条件、评审方法及预算金额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变更,有其他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不少于两轮。谈判小组应当于每一轮谈判前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供应商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谈判小组出具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心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在采购需求或结果公示环节受到有效质疑的项目,均应转为公开招标。

  第四节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三十九条  按照学校《采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一、二项规定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经招标中心确认采购方式后,再按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特殊及应急项目依次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对申请部门提交的《招标采购审批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拟定供应商及采购需求等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项目获批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其采购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条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

  第五节  预选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需由学校建立预选供应商库的项目,其建库和采购程序如下:

  (一)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预选供应商招标方案,报招标中心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招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三)申请部门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后,由招标中心按照抽签法或竞价法在预选供应商库内选定成交供应商,纪检监察(审计)室对选定过程进行抽查。

  (四)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经市财政部门等政府机构建立预选供应商库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依次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提交采购需求,审核通过后,招标中心按照抽签法或竞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校内自行采购程序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实行部门采购审批人负责制,部门采购审批人和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追究按照学校《采购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二万元(含)至五万元的货物类、服务、工程类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组织自行采购时,应当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经市财政部门等政府机构或学校招标中心建立预选供应商库的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在预选供应商库中自行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相关材料递交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十八条  优质合同(原则上为服务类)是指在学校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对优质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期奖励机制。优质合同续期的,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核实,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批。优质合同每次可续期一年,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四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申请部门可申请从其它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依序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同一项目最多可申请两次。

  第五十条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中心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由招标中心重新组织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bwin必赢院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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